對外稅務公平 對內理想分工 制度化與契約公平才是職業聯盟之重

公布薪資之後,新竹街口攻城獅得到許多認同,然而職業運動員的薪資,應有稅務公平、制度與契約公平的要點,對球隊與聯盟來說,制度的建立是本,薪資透明才是末,唯有健全的制度,才能幫助聯盟走得更長久。作者:運動視界編輯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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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授權轉載自「潛水鄉民答客問」粉絲團。原文連結在此:原文1、原文2,為《公布薪資之後 攻城獅該面對的問題》之後續

#別長成連自己都看不起的大人

我是誰?即將在職業運動圈熬過 7 年之癢,對國內外業界實務和決策運作有一定認知、對國內勞資失衡現況不算絕望,所以自不量力的以勞動教育和揭露職業運動面紗為目的,開了這個很惱人也很容易被煩的專頁。

上一篇超乎預期吸引到很多獅迷的砲火,看著似懂非懂的大家為了自己支持的立場 (或信仰) 所發表的內容就覺得很過癮,而且很期盼這種方式的血流成河能漫延開來。



・先重申幾個天經地義的原則

*對聯盟、球團而言:

經營職業運動,「賺錢營利」就是首要目的,所有面向的行銷包裝都只是堆疊收益的鋪成過程。國內最讓人忌諱的普遍現況,就是團隊為了彰顯收益以外的企業 (或個人) 形象等邊際效益,捨本逐末的淡化身為一個職業聯盟和球團最初的核心目標。

*對運動員而言:

在國內運動產業化還未成熟的現況下,長期投入時間精力養成的運動員,最大的目標就是成為一名職業選手,不論在國內外,都會盡全力在短暫的職業生涯中為自己創造最大價值,留下最多收入。

*對納稅義務人而言:

「確實遵循稅法,賺多少錢就老老實實繳多少稅」是身為國民最基本的義務。透過合法合理的方式節稅是人之常情也是應有權利、但嘗試非法手段逃避繳稅義務,就是不可取的行為,特別是當你的身分肩負著「社會責任」時,就更不該踩線。

釐清上述原則後,我再更詳盡地的說明一次職業運動員納稅身分問題的現況:

首先,中華民國國民的賦稅身分可以簡略分為兩大類,第一是適用於多數受勞基法保障的一般勞工們的「綜合所得稅」,第二則是適用於以專業性勞務或技藝自力營生者的「執行業務所得稅」。而這兩類之間最明確的差異,就是「執行業務所得者」可以先減除執行業務所需的費用及成本,再計算所得、核算應繳稅額。

而財政部及相關主管機關在判定「某職業別應適用何類賦稅身分、並依該職業別特性規定得扣除費用率」時,會將勞雇關係、契約特性、職務內容、工時及所得定性、是否具專門執業資格、勞健保及退休金…等綜合條件納入考量範疇。願意深入理解的朋友,可以參考此網頁。

・不適用勞基法、又被屏除在稅收平等原則外的族群

而職業運動員因為職務特性的關係,被認定為非一般勞工、排除適用勞基法,無法享有勞工基本保障。但在討論賦稅身分別時,又因為從業人口太少,從未正式被財政部列入執行業務所得者的評估對象。所以這個群體就長期處於一個「因為你們很特別,所以不受政府勞動法規保障;但又因為你們沒有很特別,所以政府不讓你減除執行業務所需的費用及成本」的困境。

這樣一來,導致職業選手為了追求更優異表現的自我投資開銷,諸如進口球具設備、訓練及保養用消耗品、聘請經紀人、訓練員、營養師、租用訓練場館及體能修復設施…等費用都必須自掏腰包,且無法在繳稅時作為成本被扣除。僅能像一般受雇勞工以綜合所得稅的身分繳稅。

・半吊子的職業架構和雇主責任

我在上一篇說明過,職棒球員工會復會後的 13 年來,就是為了上述的問題,主動跑遍中央主管及民意機關,自力救濟尋求「職業運動員合理納稅身分」的解套方案。即便一路被打槍至今還是持續找尋新的方法。反觀全體資方都猶如事不關己一般、跟政府討論的永遠是企業補助和租稅減免、然後轉頭嚷著「不排除解散」要運動員共體時艱、再邊拿「自己的 X 球自己救」來情緒勒索球迷。

這些手法導致國內的職業運動在法規面距離「真正的職業化」實際上仍存在非常大的差距,長期下來就間接成為人才投入、培育及養成的阻力,更罔論產業化的實現。看著這些球團在職業運動業的所作所為,很難不好奇他們的本業是如何壯大到今時今日的模樣?

・不跟著攻城獅推薪資透明就是爛嗎?

所以,在國家法令相對不友善的條件下,僅剩能夠「確實」保障職業運動員權益的,就只有其所屬聯盟的規章和與球團之間簽立的契約了。但是如果各位球迷朋友有機會親眼看過國內職業運動聯盟的規章和各球團所設計的補充協議內容,你們就會知道台灣的職業運動圈勞資失衡有多嚴重、球團利用權勢和合約條款,「以管理之名行壓榨之實」的行徑有多普遍。也因此我認為如果掌有主控權的球團真心想推動職業運動產業進步,主動實現制度化、現代化、民主化和促進契約公平,才該是必須列為所有待辦事項首位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