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1爭議的哨聲:重播後判決是否能更改?

NBA總冠軍第一戰,討論度最高的,除了JR的恍神之外,就屬KD的進攻犯規,再重播檢視之後,改判為LeBron的阻擋犯規。根據我們過往熟悉的規則,除非發現防守球員在進攻免責區內,否則那樣的情況是不能改判的。但是NBA更改規則,現在遇到那樣的情況,若是有明顯證據,裁判是能夠改判的。

那個play筆者個人認為確實是阻擋沒錯,最後兩分鐘的裁判報告也是正確的,但是這次爭議的重點並非判決是否正確,而是那個play能不能使用重播輔助,還有重播後究竟能不能改判。

根據規則,關鍵時刻裁判能利用重播輔助,檢視防守球員是否在進攻免責區內。裁判報告提到「吹判之後,裁判不確定LeBron是否在進攻免責區,重播之後發現他仍然在移動,於是改判防守犯規。」但是當時LeBron明顯不在進攻免責區內,理論上沒有使用重播輔助的疑慮。筆者認為合理的解釋,是當時兩個裁判做出不同的判決,再加上關鍵時刻,所以他們才以確認是否在免責區內為由,使用重播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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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筆者想和各位討論的議題,使用重播輔助判決後,裁判究竟能不能有改判的權利。



支持可以改判的一方,表示如果在重播之後發現有犯規,裁判當然能夠補哨。我們也時常在利用重播確認球權時,發現有球員在球出界前先行犯規,但是因為裁判原先沒吹,所以不論那個犯規在重播裡多明顯也無法改判。所以我們必須賦予裁判改判的權利,以防這樣的情況發生。他們認為既然有重播,就該把判決做到最正確。

反對者則認為,若是可以改判,那改判的界線究竟在哪?如果在檢視三分是否踩線,發現籃底下有人先犯規,重看籃底下的犯規,又發現在其他地方有犯規情形,這樣不斷往前追溯,停止的界線到底該訂在哪裡,重播究竟可以回朔到多久之前?這派的人不反對使用重播,但是他們認為只能針對一個play,只能用來解除使用重播前的疑慮。

筆者過去是支持改判的一方,過去我認為既然使用重播,就應該看仔細,把判決做到最好。可是經歷過第一戰的情形後,我現在支持不能讓裁判有改判的權力。本來他們看重播是為了看防守球員是不是在免責區內,那也是他們唯一能使用重播的理由,如果他們因為看到防守球員在移動而改判,假設他們又看到在此之前有其他犯規,那他們是不是也能改判?我認為正因為裁判是人,會犯錯,所以更不因該在重播後有改判的權利力。如果重播後能改判,那是不是關鍵時刻的每一球都能重播,而非現在只有界外球,三分踩線和合法衝撞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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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那球之所以可以重播,是因為裁判不確定防守球員是否在合法衝撞區,不是為了要看那球是不是進攻犯規(當然也有可能像前面提到的,是裁判不確定,然後利用那個規則重看)。就像界外球,是因為不確定是誰碰的所以才能重播。第一戰的情況,有點像利用公訴罪,去起訴告訴乃論罪一樣,你誹謗沒有殺人,檢察官不能起訴誹謗,所以我用殺人罪起訴你,在法庭上發現你有誹謗罪,再藉此判刑。

當然我能理解想要把每個判決都判對的出發點,其實我最不能接受的,是目前不一致的規定。如果上次的情形能改判,那三分踩線,跟出界後的球權,在重播時若是有發現犯規,應該也要可以改判才對,但是就我所知,上述情況並不能改判。不論NBA最終選擇哪一種方式,只要全部統一,我想沒有人會有意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