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ul George對雷霆隊的28天毀滅倒數-雷霆2018-19球季前製VOL.2

關於Paul George是否會在美國時間6/29選擇跳出現行合約成為自由球員,以及他可能做出什麼決定?這個已經持續數個月之久的話題,將從即刻開始,進入28天毀滅倒數-

對奧克拉荷馬城雷霆球團與雷霆迷來說,是不是「毀滅」得視George最後的決定、以及決定方式而定,不單純是留下或離隊這麼單純。以下是5種George陣營可以、或者可能做出的選擇:

選項1.不跳出合約,在雷霆隊打合約年球季。

這個選項幾乎不可能、或者不合理,原因是George繼續履行下季約2,070萬美金合約,是全部選擇中最少錢的,以他的實力當然值得更高報酬。PG跳出合約後將是職業生涯8年來第一次進入自由球員市場,個人認為既然有這樣的機會,不論是否心中已有所屬,當然應該試試自己的行情,聽聽各隊對自己的遊說內容。能夠成為被積極爭取的對象,這種時刻在人生中沒有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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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2.不跳出合約,但確定不續留,讓雷霆隊與他想加入的球隊談交易。

就像去年的Chris Paul從洛杉磯快艇隊到休士頓火箭隊那樣。這個選擇對雷霆隊來說不算最壞,至少可以換得可用資產,如果想在選秀會弄到首輪選秀籤,這也是種可能;對George來說也還不錯,新球隊明年可以使用鳥權與他頂薪續約,或者成為自由球員;對第三方的新球隊-先不論是誰-來說,除非是沒有足夠薪資空間的球隊,或者擔心吸引力不足的球隊,否則其實不需要在PG成為自由球員前這麼做。

選項3.跳出合約,續留雷霆隊,簽1年保證+1年球員選擇權的合約。

就像近年頂級小前鋒流行的作法一樣,在自己的巔峰期間只給球隊短期承諾,讓球團有必須保持短期競爭力(才能繼續留住他)的壓力。

個人覺得這個選項最有可能,原因:(1)George是個頂級副手,不必承擔全部勝敗責任的環境比較適合他,而雷霆隊就是。(2)保有他的雷霆隊,如果Andre Roberson可以順利歸隊、又能好好處理Carmelo Anthony的去留,加上Russell Westbrook與Steven Adams,這組核心成員確實很不錯,值得至少再試一次。(3)就算2018-19球季的發展不盡人意,2019年季後他仍然可以選擇成為自由球員。(4)如果真的走完兩年合約,他就累積10年NBA資歷,屆時30歲的他,有資格拿到CBA規範10年資深球員可拿相當於球隊薪資上限35%金額的頂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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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第四個理由,他先簽1+1的兩年合約,會比現在就簽四年或五年合約,更有利益、更有彈性-只要他保持水準與健康。

選項4.跳出合約,續留雷霆隊,簽至多5年的新合約。

這份新合約應該會很接近頂薪,如此也確定雷霆隊未來幾季就會以Westbrook、Roberson、George、Adams為核心,並且也沒有什麼運作空間了。對George來說,這個選項當然是同時考慮金錢與保障的最好選擇,反正如果不如預期,他還是可以在合約期間要求交易,或者Sam Presti也會交易他XD

而對團隊薪資已經超過預計的薪資上限與豪華稅線-無論PG是否續留-的雷霆球團來說,能夠留下PG當然是最好,至於未來幾年薪資持續爆表的問題,就再看著辦吧。本來就不可能又想永遠維持強度,同時又省錢的,對小市場球隊更是如此,而雷霆球團已經嚐過幾年甜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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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5.跳出合約,選擇與其他球隊簽約。

合約年限至多4年,並且喪失鳥權資格。如果是這個選項,那不論新球隊是傳言中最積極的洛杉磯湖人隊、火箭隊,或哪支球隊,反正都不關雷霆隊的事情了-除非新球隊願意回頭跟雷霆隊討論先簽後換。但先簽後換在現行CBA規範下已經沒有意義,等於不會發生,只有當新球隊本身也沒有足夠薪資空間時才有可能。



目前我們已知的訊息是:

*GM Presti在季終訪談時明確表示,留住PG是休賽季重要、且優先的目標,而且球團已經有變身「昂貴球團」的準備。

*PG在球季間、以及球季結束時的離隊訪談中,多次提到他喜歡奧克拉荷馬城的球迷、隊職員、隊友,這是他們組合在一起的第一年而已,他仍然認為再給這支球隊多些磨合時間會大有可為。有鑑於PG一直是個公開發言過於客套的球員,這些發言是否有參考價值,端看從哪個角度來解讀。